第三十五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制,并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受理方式。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投诉;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和处理时限。 第三十六条 提供域名解析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服务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标准,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记录并留存域名解析维护日志和变更记录,保障解析服务质量和解析系统安全。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七条 在境内进行网络接入的域名应当由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由境内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 在境内进行网络接入、但不属于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管理的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第三十八条 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不得擅自篡改解析信息。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的IP地址。 第三十九条 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不得为违法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域名跳转。 第四十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相关检查工作,并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域名进行处置。 第四十一条 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配置必要的网络通信应急设备,制定网络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测技术手段和应急制度。域名系统出现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因国家安全和处置紧急事件的需要,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服从电信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与协调,遵守电信管理机构的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 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虚假域名注册信息的; (三)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域名注销决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域名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开展域名服务行业自律活动,鼓励公众监督域名服务。 (责任编辑:云淡长天) |